6月3日,濮阳县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为了争得抚养权,偷偷将女儿从女方处抱走,该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
马某和赵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6月28日生育一子,2008年1月6日生育一女。2009年赵某出国打工,2012年从国外回来。马某以赵某对其与孩子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书,要求与赵某离婚,婚生子跟随赵某生活由赵某抚养,婚生女跟随马某生活由马某抚养,并分割赵某出国打工收入。赵某同意离婚,认为儿子已超过10岁,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要求抚养女儿,由马某承担抚养费,并在案件诉讼期间,将女儿赵婷从马某处偷偷抱走。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依法判决婚生男孩赵松涛由赵某抚养;婚生女孩赵婷由马某抚养,赵某支付马某抚养费1816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