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濮阳县法院法官调解处理一起因存款到期,信用社不给办理取款而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储户郭某终于从信用社取出了己到期十九年的存款6200元及利息。
储户郭某于1992年4月21日在濮阳县某农村信用社存现金6200元,存期一年。到期后,信用社以存款被法院查封为由一直不让支取,困惑多年的郭某咨询后,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法庭。法官接案后立即赶到信用社查问情况,信用社负责人告诉法官,存款到期后法院的工作人员将此款查封不让支取,承办法官向其要查封的法律手续,信用社工作人员既拿不出任何手续,也不知是哪位法官查封的。承办法官向信用社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信用社负责人听后当既表示将款支付给郭某。年逾花甲的郭某拿到了久违的存款,激动地说:“真没想到,这么快啊!排忧解难,还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