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依法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魏某、白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一年有余。2008年7、8月份,被告人白某在一理发店认识了安阳市内黄籍一男子李某,并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李某多次向白某说其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并有一学校。2008年9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魏某、白某预谋后,由白某将被害人李某骗至濮阳市黄河路西段韩庄村的一出租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魏某乘机捉奸并拍摄了二人裸体照片,以此向李某索要现金100万元,经商谈后李某同意先拿10万元,余款在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人魏某、白某当天索要被害人现金8800元,并强行将其一辆尼桑商务车扣押。至案发时,追回赃款8000元及一辆尼桑商务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其中敲诈的991200元由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辩称其为胁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白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伙同魏某事先预谋且主动将被害人骗至濮阳与其发生性关系创造条件向其索要钱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积极主动,不符合从犯的特征,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