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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2-06-21 18:33:16


    随着法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审判监督体制的日益健全,在审判质量方面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会降低司法公信力,还会引发上访。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和法律解释体制下,立法主体和法律解释主体过多,不同主体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理念和方法不统一,造成了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不一致,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将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二是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尺度不统一。法官应当具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地情况并不少见,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的统一标准,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年龄区间时相差很大。这些都会让当事人很不理解,他们会觉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异,继而丧失了对法院甚至对法律的信心,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信访压力。

    三是知识更新不及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但由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与时俱进的提高。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不及时的矛盾在法院也尤为突出。

    四是对法律的认知不到位。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能力、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在判决中适用不同的裁判尺度,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五是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案件质量评查、跟踪监督和指导作用发挥不够,审判委员会职责单一,没有发挥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较强、深谙全局形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能作用。

    基于对如上问题的认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认为应着重发挥审委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工作组织的职能,以理念更新、措施升级、形式创新为基本点,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台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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