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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国法不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8 08:38:44


    6月26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3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鲁P-G2269号轿车沿城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范县新区南转盘处被范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的血乙醇浓度为123.3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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