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濮阳中院刑一庭收到了濮阳县看守所的一份书面报告,报告中反映了被告人王守社因不服濮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而绝食的情况,鉴于情况特殊,刑一庭庭长决定亲自审理。
通过阅卷,庭长了解到被告人王守社的父亲系该村支书,因收公粮曾与被害人康某的丈夫争吵撕打,王守社认为其父吃亏,酒后强行进入被害人家过道内,将康某打成轻微伤。
刑一庭当日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案情,对其进行了法律讲解,批评劝导,让他积极赔偿,创造从轻处理条件,告诉他会考虑其上诉理由,让他等待二审结果。最后,在法官的劝导下,被告人喝了一瓶酸奶,答应进食,表示会认罪服判。
合议庭认为,此案存在调解基础,遂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法官首先了解被害方的态度,被害方认为第一次争执系王守社父亲先动手,这次王守社又到家中将人打伤,打人后,其父及家人不道歉,不赔偿,理应受惩罚。
法官告诉被害人,你们是一个村,一个姓,而且是近门,如果这次因为一件小事而出了人命,这个结就解不开了。
法官又联系被告人的亲戚参与劝导当事人双方,最后使被害方同意调解。
法官连夜打电话给被告人的父亲及其妻子做思想工作,让他们主动到被害人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两家达成了赔偿四千元,互不追究,和睦相处的协议。
由于被告人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后果相对较轻,7月23日中院改判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至此,一场可能导致恶性后果发生的事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