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婚姻不能缔结 彩礼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2-07-02 09:08:14


    2012年06月29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美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杨广林彩礼款8100元。

    杨广林和被告王美华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2月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礼金10100元,其中包括见面礼8100元、节礼钱1000元、倒水钱1000元。订婚后,原被告因缺乏共同语言,未能缔结婚姻,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700元。案经调解,协议未成。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方为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女方的礼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不能成就时,即结婚成为不可能时,受赠方负有返还的义务。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在订婚时共给付被告礼金10100元,其中8100元是按照习俗给付的见面礼,依法应由被告返还;节礼钱及倒水钱2000元,是原告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