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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2-07-05 18:23:38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而忽视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经调查,在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那么,我们应当怎样防范呢?笔者根据实践中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诉讼,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欺诈的形式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以借款合同为名,行赌债之实。

    二、应有正规的书面合同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重口头,轻书面合同,但真有了纠纷,往往陷入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全盘否认的尴尬境地。因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合同的形式的选择。为了保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有实在的依据,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口头合同、默认行为、电子合同等方式,没有实在的法律文本,在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如果发生诉讼,还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

    三、考察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其他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尽量注明,这是为了保障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传真及联系方式等;也是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和保证纠纷顺利解决,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应当事人不具备资质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

    1.如果与未成年人签订了合同,则会因为其监护人的反对,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2.如果合同缔约当事人是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人,则合同需要经有权人进行追认,如果不同意,合同就是无效的。这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能另找买家,可能出现无人买受的情况,即使能再行售出,也会增加很多费用。尽管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抗无权处分。但要证明善意取得,又需要相应的证据,无疑是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大的麻烦。

    3.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资信或履行能力,将会发生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己方的损失。法律对某些行业的市场准人规定了特别的资质,比如建筑商的承包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满足不同的资质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与之签订超越权限的无效合同,就会引起纠纷。

    四、管辖地约定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应高度重视管辖权条款,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权条款,会极大的方便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企业在选择管辖地时,要注意不同的管辖地对企业的风险影响是不同的,外地管辖必然比本地管辖风险大。因此,事前做好分析选择,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而在拟制管辖权条款时,有的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有的当事人选择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管辖地,这都是无效的。因此,在约定管辖权条款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应秉持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提前将可能违约情况及相应的责任约定明确。

    合同订立后,会发生很多违约的情况。比如由于经营恶化不能履行,双方关系恶化而导致一方拒绝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等等。如果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就难以向违约方主张支付违约金。

同时在违约后,如果缺乏违约责任具体的计算方法,双方容易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以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六、合同条款应齐全

    我国合同规定了八种主要的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了这些主要条款外,还有很多其他辅助条款,如货物检验、报关手续等等,所有这些条款都要严格拟定,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七、合同用语应规范

    合同内容在用语上如果不严谨、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如“还欠款40000元”就有两个意思,一个是还了欠款40000元,一个是还欠对方40000元的钱没有还上。

    由于语言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不同,再结合不同地域的不同文化,仍然可能存在歧义,在合同条文中要加入合同解释的条款,以避免发生风险。

    八、标的物约定应明确

    对合同标的物的标准描述是十分重要的,对标的物是权利的,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应当注意特定身份行为人的确定以及禁止代为履行的约定;对物作为标的物时,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而且要用全称并且写明商品商标和产地;对其他的标的物也要注意准确描述。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约定不明确,则会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九、质量约定应明确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据以作为验收的标准,否则就会对履行的标的是否符合约定发生争议。

    如合同中未规定质量标准,则应当依照通常标准,即是指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中等质量标准或该种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为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样品为标准履行时,履行的产品必须与样品相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质量验收的地点、方式、参加的人员以及验收书的签字盖章等事项约定不明,同样会引发争议。而在发生争议后,第三方质量认定的选择和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还会引发争议,可能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十、支付结算应约定明确

    现代社会的结算方式众多,合同当事人应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防止因结算方式不明确发生纠纷。合同当事人应当认识到尽管在价款、报酬的支付方式有很多种,但选取不同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影响和风险的大小是不一样的。比如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如果约定不明,那在价款支付时就会发生纠纷。

    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如果约定不明,同样会导致双方纠纷的产生。

    十一、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应明确

    履行期限一定要约定明确,而且要注意根据产品生产周期或其他因素综合合理考虑。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等。法律对很多类型合同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规定了如何确定的方式,可见履行地的重要性。如果履行地约定不明的话,就很容易发生履行纠纷。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其中最主要是运输相关条款的约定。对采取不同的运输方式,如水运、铁路、公路、空运等,价格高低和时间快慢都有很大不同。而对于费用由谁负担,也是容易产生问题的焦点。

    十二、数量条款应约定明确

    确定的数量条款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但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或者是通过某种组合方式、计算公式来确定,这时就可能存在很多问题。如,以技术服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就不可能有确定的工作量;一旦双方衡量技术服务履行的工作量是否到达要求时,就会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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