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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法院“巧调解 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8-03 09:49:15


    2009年7月30日,南乐法院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扣除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后,被告王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双方以后均互不追究。

    2009年5月29日15时30分,被告王某驾驶其实际所有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卞张线1公里+500米处,遇原告刘某驾驶三轮汽车载其妻贾某由东向西行驶,双方交会时在公路中心线北侧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勘验现场,认定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贾某受伤后,均入住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2381.96元。经物价部门进行评估,二原告所有的双力三马车损失估损总值为119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被告也提出反驳意见,双方协商未果,二原告起诉法院,请求王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516.32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提出对原告刘某的反诉请求,请求刘某赔偿王某车损费19579的30%,即5873.7元。

    南乐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原、被告家均离南乐县城较远,交通不便,为有利于社会和谐,最大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以人为本出发,主审法官认为,本案采用调解结案对双方都比较有利。确定思路后,主审法官把双方召集一起,耐心讲法明理,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下,力经五个小时,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该案最大化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倪蒙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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