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2009年3月24日立案的申请人李甲申请执行菏泽市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从2009年4月份连续三次委托山东法院执行,均被当地法院以各种理由退回。受害人之父年近70岁的李乙多次到法院催促尽快办理此案,并有上访的可能。案件退回该院执行局之后,执行人员决定赶赴山东省菏泽市自行执行此案。
该院执行工作组一行三人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充分了解后,分析到作为有限公司的被执行人有可能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于是果断地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并对公司负责人指出如不及时履行判决,将对整个公司的财务彻底检查。当被执行人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立刻派人到该院进行协调,并表示立即执行,很快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两万余元交到申请人手中。
这个跨省执行案件能够赴外地执行一次结案,得益于该院党组制定地外出办案的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使案件执行有了车辆和经费的保障,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对今后越来越多的跨地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效率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