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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三日登记闪婚 两省相隔诉讼闪离

  发布时间:2012-07-16 15:52:06


    7月4日,南乐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闪婚后,青年男女感情不和顿悟闪离案件。

    马某系山东省莘县某村男青年,杜某系河南省南乐县某村女青年,马某与杜某经双方父母托媒人介绍,于2012年6月15日相识,相识三日后,马某与杜某于2012年6月18日在南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在双方父母为马某和杜某按农村风俗张罗举行结婚典礼事宜时,双方在还未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在交往中均发现自己与对方性格不合,均认为对方不是自己的理想伴侣,马某与杜某顿悟后,便协商离婚事宜,终因杜某收取马某彩礼款问题,未能自行协商离婚,于是,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杜某离婚,并要求杜某退还彩礼款。

    此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马某与杜某确实无婚姻感情基础,且双方能在交往中顿悟婚姻感情问题,并能及时从错误的婚姻中走出来的案件事实,从双方系两省农民能相识的缘分上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使马某与杜某庭外自行达成退还彩礼款协议。之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离婚协议,双方终握手言和,并成为好朋友。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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