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集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创立的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简言之,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二、为什么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理由有三:
(一)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各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如民生问题、环保问题、思想教育问题、腐败问题、社会贫富分化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是由于粗放式发展所造成的,也是我们粗放式发展所付出的代价。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又必须保持不断发展,则急需我党进行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科学发展观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科学发展观的诞生并写入党章,决定了我国开始进入全面的“又好又快”的历史发展时期,决定了我国发展的模式由粗放型转入集约型,实现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中国和世界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我国要完成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三大历史任务,就必须大力倡导发展,就必须持久保持发展,就必须科学稳定发展。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唯一的选择。而中国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等根本问题,则是我们党必须深刻思考和解决的重大历史课题。科学发展观则进行了科学正确的回答,全面深刻地提出了解决这一重大历史课题的系统理论,是我们新时期保持发展全局的指导方针和国策。
(三)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深刻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创新成果。
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创立了发展的理念,丰富了发展的内涵,拓展了发展的思想,破解了发展的难题,以其丰富的思想内涵和严密的内在逻辑构成了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是我们在新时期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要学习它。
三、法院刑事审判怎样实践科学发展观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因此,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都应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为人民法院重要职能的刑事审判工作,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审判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刑事审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刑事审判肩负着重大的社会政治责任。中院刑事一审案件与被告人的生死息息相关,而二审又是实现公正的最后一到防线,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本着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力求不枉不纵,做到论证有理,判决有据。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理念,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和谐统一。
2、保障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被害人是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直接承受者,犯罪给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物质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丧失亲人或者人身、精神上的伤害,这种创伤将伴随他们的一生,不仅对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对全社会来说都是一种不和谐的印记。因此,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尽量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力争使原告人得到赔偿、让被告人得到公正判决,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坚持阳光审判,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审判公开是法律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只有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才能真正体现刑事审判的公平与公正,才能体现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除了逐步推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判、公开宣判之外,还应当向全社会公布裁判文书;改革刑事裁判文书,加强说理尤其是对裁判理由的阐述;对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主动进行发布和释明。
(二)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就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关键是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要全面把握“宽”与“严”的内涵,坚持宽严并用、宽严有度。一方面要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食品等严重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另一方面要对那些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罪犯,尽可能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包括单处罚金、管制等非监禁刑,促使一大批社会危害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悔罪程度较好的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回归社会。这样,既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将打击的锋芒对准各种严重犯罪,也可以避免一大批轻刑罪犯在羁押期间受到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