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性格不合,原告王某与被告赫某自1991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至今十一年之久,一直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经长期分居后,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赫某离婚。2012年6月18日,经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及家庭共同财产做了妥善安排及分配。
原告王某与被告赫某均为七零后,双方于1991年10月25日在南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3日生育龙凤双胞胎,现就读初中,原、被告多年来性格不合,思想差异很大,爱好、习惯、饮食、生活均格格不入,后又长期分居,双方在十一年的婚姻生活中,都很痛苦,曾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问题达不成统一意见,一直未能离婚,无奈,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赫某解除婚姻难关系。法官在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况后,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问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终握手言和,友好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