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酒后无证驾驶致人重伤 获刑又赔钱后悔已晚

  发布时间:2009-08-04 09:06:32


    2009年7月7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7月30日晚,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处喝过酒后,驾驶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回家,时速为50、60公里/小时。王某某沿濮阳市高新区新习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新习乡粮所门口北侧时,与由北向南同向步行的胡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胡某当场昏迷,遂被送往濮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胡某脑挫裂伤、珠网膜下腔出血,意识状态浅昏迷,失语,颈抵抗阳性,浅反射、深反射减退。后经鉴定,胡某所受伤害程度,构成重伤。该事故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受害人胡某各项损失18600元,已履行完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驾车肇事致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告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