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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2-07-19 17:58:59


    2012年7月13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原告董涛于2000年承包了莘县古云镇齐堤口砖厂的十个窑门烧砖,对十个窑门的砖坯烧煤及烧火人员的费用进行了投资,十个窑门的成品砖由原告经营销售,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010年9月16日至11月16日,原告给被告张胜利送成品砖11万块,每块0.225元,合款24750元,被告没有即时付款,出据了12张欠据。2010年春节前夕,被告偿还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到庭应诉,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其村支部书记张明到庭签收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开庭审理时,被告张胜利也没有到庭,张明到庭后说:“此事与被告无关,被告是我的收料员,一切事情由我担当。”因张明不是本案当事人,不是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庭审。如果缺席开庭审理,缺席判决,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社会效果不好,被告极可能引起上诉或上访,即使不上诉、上访,也会拒绝履行判决。鉴于此,承办法官向张明耐心释法,张明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征得原告同意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张明于2012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董涛砖款19750元。双方互致歉意,并邀请法官共进晚餐,被法官委婉谢绝。

    本案给人们的启示是:办案所追求的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的审理千变万化,只要心中揣着公平正义,揣着人民二字,办案不超越法律的框架就能让人民满意,就能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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