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河南省傅潭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乐县天力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僵持已久的对立局面终被打破,达成和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7月31日在南乐县光明路东侧发布广告,原告付被告广告费4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被告广告费44000元,由于某种原因,被告未能为原告发布广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广告费未果,起诉来院,请求被告依法返还广告费44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积极展开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南乐县天力广告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河南省傅潭酒业有限公司广告费44000元及利息11200元,合计55200元,扣除原告拖欠被告广告费1200元,下欠54000元。被告保证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在南乐县一元公交车(49辆)上为原告做广告,广告费45000元;于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在南乐县后陈家村(原千禧人门业大门南侧)为原告做广告(长36米、高4米),广告费9000元。如一年内广告出现毁损现象,由被告负责维修。如一年内原告要求更换内容,费用由原告方负担。
二、如被告不能足天为原告做广告,被告在公交车的广告按每天123.3元赔偿原告损失,在后陈家的广告按每天24.7元赔偿原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