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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中的认定与鉴定

  发布时间:2012-07-20 18:10:38


    一、强奸案件中的认定

    1、轮奸与强奸的分歧现的分歧

    (1)轮奸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轮流强奸同名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强奸罪的严重表现形式,不是独立罪名。轮奸妇女或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轮奸行为是强奸妇女或幼女的共同犯罪,应按处罚共犯的原则来处理。

    (2)轮奸与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的界限。具有流氓前科劣迹或现实流氓行为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交行为,属于道德败坏,相互玩能,放荡淫乱的行为,是一种流氓活动,不能认定为轮奸。但是在一伙男女进行淫乱流氓,挟持女青年实施强奸的,对于后者应认定为强奸罪。

  (3)强奸罪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强奸罪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界限。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是指双方自愿并非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无强制性交性质,因而不构成犯罪,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婚姻关系与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应以批评教育和道德舆论谴责的方法解决。但是在恋爱过程中,女方明确提出断绝恋爱关系,男方纠缠不放,并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交行为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4)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婚内强奸认定

  丈夫强奸妻子能否构成强奸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 我国刑法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主题,没有排除和肯定。认定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能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力的侵犯。婚内强奸可以认定为犯罪,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认定为强奸罪。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应以强奸罪论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是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过两性关系,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长期分居的。主要理由如下:1、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2、婚内强奸在客观和主观上的表现都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表现,而且强奸罪中的妇女也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3、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认定以上两种行为为强奸罪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虽未具体规定婚内强奸为犯罪行为,但是从对强奸罪的规定可以知道,以上两种行为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2)认定为犯罪,但不宜定为强奸罪。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并以此手段,长期对妻子进行性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但是不宜定为强奸罪。此种情况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定为虐待罪,但是最好能够立法规定一个新罪名,为“婚内强奸罪”确定相应的刑罚标准,以更好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1.该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定为虐待罪。2.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可惩罚性,但是夫妻关系可能没有完全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因此不宜认定为强奸罪,而认定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那更有利于保护家庭关系。3.规定新的罪名“婚内强奸罪”主要是经丈夫长期的性虐待之后,如果妻子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了,妻子可以诉丈夫构成婚内强奸罪。而如果单单定为强奸罪,那么主动权就不在妻子手中了,而在国家公诉机关的手中,那么就可能在公诉机关追究丈夫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时,而妻子并不愿意,以致出现上面所说的“妻子向法院要丈夫的尴尬场面”,那也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3)认定为不违法,只是道德问题,或认定为违法但只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或教育。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丈夫实施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进行性生活的行为,此时可能导致夫妻双方产生别扭,但是双方感情还是深厚的,还愿意在一起生活,所谓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妻子并没有告发丈夫的意愿,更没有让丈夫承担刑事责任的想法,只是想通过第三方的调解以处理生活中的一些小冲突,这时候法律就没有必要介入,因此可以认为不违法,或已经构成违法,此时可以应妻子的申请,由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丈夫一定的治安处罚或教育,这样更符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精神。如果单纯地认定为犯罪,那就可能导致家庭的破裂,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二、强奸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1.必须了解强奸案的案情资料,被害人的一般情况,通过被害人了解强奸的经过,罪犯的特征。了解强奸过程的加害手段,被害人被侵害后的状况。

  2.对强奸案现场的勘查,对室内的家具门窗的勘查,床上物品是否零乱撕破现象,地面上有无可疑斑痕,痕迹。现场上所遗留的凶器、绳索、血痕、精斑、毛发、烟头等物证均应纪录,绘图和拍照留证然后编号进行检验。

  3.检查被害人被暴力所造成的各种损伤,检查被害人因防卫而造成的反抗损伤,特别注意检查被害人外阴部及处女膜有无微小损伤,即便没有检查到暴力痕迹,也不能断定没有强奸行为。

  4.对被害者或加害者活体、尸体检查所发现的血痕 精斑 毛发等应全部采集送检查部门。特别注意收集被害者或加害者的阴道内容物和龟头上的粘附物。  

  三、证据的认定

  1、 强奸法医学证据的法学意义

  (1)现场物证,发生强奸案后通过及时勘察现场,可以收集到有价值的物证。证据主要包括现场的方位,现场搏斗痕迹,搏斗中扯落得衣扣,衣服碎片和毛发,血迹以及其他有助于识别的罪犯,证实嫌疑人到过现场遗留物和痕迹。收集到物证应当及时通过辨认和鉴定,确认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否则物证无法发挥作用。

  (2)检验报告主要把现场收集的血痕、精斑、混合斑、毛发和其他物证材料送到实验室检验,只有DNA技术才能完成个体识别,确定精斑是男人所留,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检见精子,只是性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强奸,必须结合案中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才能确定是否被强奸。鉴定结论是对被害人身体损伤的鉴定,通过形态特征可以判断致伤的性质、致伤的方式、致伤物以及致伤原因和损伤程度,从被害人身上的伤可以推断是否暴力所留,这个过程可以说明性交过程中是否有暴力行为,没有暴力行为不等于没有强奸。

  (3)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强奸有多方面的证据,法医学鉴定只是其中的一中,对强奸案件起到间接的作用,法律上认定强奸要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反复核实,审查做到政局相互印证不矛盾,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因此认真收集证据,判断证据,认清证据的性质,掌握证据的特点,使强奸案件及时得到确定。

  2、性物的鉴定

  (1)精液和精斑的检验,精液检验在性法医学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对婚姻纠纷的男子生殖能力的鉴定和少数刑事案件如强奸,被强奸后不久的引导内提取的阴道内容物作精液检查。精斑是精液在排除体外一定时间后干燥而形成的斑迹,主要用于对涉及性行为的现场和受害者有关部位及物品上提取的斑迹做是否为精斑的检验。

  (2)阴道分泌物的检验,在强奸或怀疑强奸的案件中,提取阴道液或女性内裤等检查精液时,必须鉴定阴道液。另外在血痕检验时也必须鉴别是否混有阴道分泌物。

  (3)混合斑的检验,在性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精液与阴道分泌物,血液尿液等的混合斑迹。其中尤以精液与阴道分泌物或血液混合的斑迹最多见。阴道分泌物,血液及其其他体液的分泌物,排泄物与精液一样含有血腥物质,并不一定代表精液的血型和其他物质。

  (4)毛发的检验,在性犯罪案件中,毛发是重要的物证,在现场女性受害人的外阴部或两腿间、衣服上、身上或手上、以及现场其他地方,均可发现毛发。

    3、 性活动意外死亡的鉴定

  (1)人类的性行为是一种企图是实现性欲望,满足性需要的行为活动,是人的“本能”,是极其正常的。而在偶然的情况下性活动也能造成意外死亡,所以涉及了法医学鉴定。性活动致意外死亡是性兴奋引发的猝死,窒息死亡会经常出现在强奸案例中,窒息死亡往往是发生在暴力性生活当中,嫌疑人对被害人性行为的姿势有不适当的压迫,可能会发生因窒息或  迷走神经刺激而死亡。

  (2)死亡现场勘察与尸体的鉴定,现场有不完整和某些隐瞒的迹象,要查找死亡时性活动的证据,如精斑,避孕套。死者体表多无外伤,心血管疾病发作致死者在解剖后可以发现能证明死亡的原因。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南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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