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兰某的起诉。
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1日在南乐县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赵某常因被告兰某喜好喝酒玩乐,对原告及家庭事务关心较少而生气。原告赵某怀孕后,更加忍受不了被告兰某的所作所为,于是,怀胎七个月的赵某经痛苦抉择后,一纸诉状将兰某推上离婚诉讼的被告席。
法院受理该案件时,正值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张院长接访,看到怀孕七个月行动不方便的赵某后,张院长主动向原告赵某询问了案件情况,针对原告赵某的身体状况,及时安排立案庭的法官组成速裁庭进行案件调解工作,经张院长及速裁庭法官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被告主动检讨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并真诚的为原告书写了书面保证书,争得了原告的谅解。于是,原告依法撤了对被告兰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