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木xx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谷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木xx、谷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其丈夫穆xx发现,曾多次对二人指责、谩骂,二被告人遂预谋杀害穆xx。2012年1月1日23时许,谷xx告知木xx被害人穆xx已入睡,木xx便携带自制工具进入穆xx家中,将自制工具接通电源,并用该工具的金属部分触及穆xx后颈部,欲将其电死。穆xx被电击后惊醒,木xx扔下工具逃跑。经鉴定,穆xx后颈部的灼为轻微伤。
该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无视法律道德,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木xx制造作案工具,并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谷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惊醒而未能得逞,是被告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被告人木xx,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以上情节,故对二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