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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法院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

  发布时间:2012-07-26 09:20:27


    在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在转变干警观念上狠下功夫。

   一是政治观念问题。即解决干警在党性观念、群众观念、大局观念和接受监督观念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端正司法审判的政治方向。教育引导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法本色,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做到忠于党、终于国家、终于人民、终于法律;进一步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强化严格执法的意识,提高正确理解、把握、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司法。

    二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的观念问题。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一些法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这样不仅往往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法院的形象。通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干警既要坚持程序公正,也要重视实体公正,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有机结合起来,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三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观念。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坚决不能做违法的事。但也决不能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具体执法活动首先应当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必须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时,不能片面地认为是何者优先、何者让路的问题,而是要创造条件,多做转化工作,使二者得以统一。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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