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保管他人钱财,主人要求还钱时确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近日,南乐县法院处理一起保管合同案,被告李某被依法判令返还保管原告王某的现金1700元。
原告之女与第三人订立婚约。为了保证婚姻幸福,原告将1万元亲自交被告李某代管。后原告要求返还1万元钱时,被告只返还8300元,剩余1700元确以返还案外第三人为由拒绝返还。
南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寄存人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全面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原告将1万元现金交予被告保管,被告负有全部返还1万元现金的义务。被告拒绝履行返还剩余17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被告未举出第三人领取款项的相关证据,据此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