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仅仅两个月的齐某与曹某(女),还未来得及领取结婚证,准妻子曹某就玩起了“失踪”,至今下落不明。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准妻子曹某返还同居前给付的彩礼款。近日,南乐县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令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32000元。
齐某与曹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5日典礼同居,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2011年2月初被告曹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齐某家后突然手机关机,就此下落不明。齐某多方查找无果。齐某一怒之下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曹某返还彩礼款及物品。
南乐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曹某同居前接受齐某彩礼款数额较大,给齐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且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款曹某应适当予以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