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连环相撞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将变通的审理模式融入调解,不仅解决了案件本身,更为以后的调解工作注入新的经验。
2007年12月23日19时30分,王某驾驶豫J69590号轻型货车沿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5公里4600米处,在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与行人张某、袁某相撞后,王某当即向左打方向,与沿101省道由东向西跨压道路中心线孙某驾驶的豫E07755号重型半挂车左后侧相刮擦,造成孙某车辆损坏,张某、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袁某被送至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进行治疗。
该起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王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和袁某无事故责任。张某、袁某在多次向王某及孙某讨要医疗费未果后,将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孙某、孙某车辆挂靠的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二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且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造成原告张某、袁某直接伤害的肇事司机王某下落不明,而司机孙某驾驶的车辆并非造成二原告直接损害的责任主体,原告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事故责任,要求孙某、孙某车辆挂靠的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依据不足。而二原告实际损失较大,且家境贫寒,治疗已经陷入困境。如果按照正常的诉讼途径,对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漫长的诉讼程序和增加的诉讼成本,都将致使已经遭受损失的二原告雪上加霜。
承办法官心怀司法为民的理念,把怎样才能更好更快的解决二原告当前的困难放在首位,将该案进行变通处理。由于王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承办法官直接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二被告合理的赔偿。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告与被告王某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原告权利得到了及时维护,同时,对交强险之外的其他损失,基于原告目前状况,待找到王某后,可另行主张。这不仅解决了二原告当前的困难,也给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