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调解协议效力案作出了确认决定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例确认决定书。
2011年1月17日,中原油田退休职工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对一套共有住房分割不清,发生纠纷。2012年7月24日中原油田社会法庭受理该纠纷并由该法院在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为确定该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8月3日该院作出(2012)华法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决定书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确认决定书的发出,对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促进油田社会法庭调解工作的开展、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