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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受伤脚趾遭遇截肢 一月调解消除上访隐患

  发布时间:2009-08-07 17:56:58


    2009年7月23日,华龙区法院孟轲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5月18日,原告王某在家干活时不慎将右脚第一、二趾砸伤,被家人送到被告华龙区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足趾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后又于2008年10月27日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给原告实施了截肢手术,治疗9天后出院,原告出院后右脚仍未痊愈。被告于2008年11月12日为原告开具转院证明,后原告在濮阳市另一家医院治疗后痊愈。原告以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截肢,造成残疾为由,于2008年12月23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154.82元。

    案件到法庭后,原告情绪比较激动,并多次到被告医院进行吵闹,称如果不能满足其要求,就上访,而经与被告接触,医院也满腹委屈,称原告是自己在家干活时将自己的脚砸伤,医院对原告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愿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愿意到哪儿上访就到哪儿上访,医院奉陪到底。考虑到这个案件无论怎样判决,都有可能引起一方当事人的上访、缠诉,只有调解解决,达到双方满意才是最好的结果,承办法官多次将原、被告双方传唤到法庭进行调解,但都收效甚微,双方情绪一直很激动,基于这种情况,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先是亲自到医院,给医院的领导做工作,告诉他们案件调解解决的好处,并提出合理建议,又多次到原告家中给原告做工作。法官的诚心终于打动了双方当事人,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双方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立即将5000元款付给原告,原告撤诉。至此,这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消除了上访缠诉隐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倪蒙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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