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裴某某请求的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争议较大。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危险品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事故发生后,原告裴某某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住院33天,共支付医疗费5861.26元,其中包括医院收取145元的护理费。原告裴某某在诉讼中,另外请求赔偿护理费2028.6元。被告方有异议,认为医疗费单据显示医院已收取护理费145元,原告另行主张护理费无事实依据,属于重复主张。我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护理是做一些技术性的服务,并不能代理所有陪护事宜,病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仍然需要家属或护工陪护,二者并不矛盾。医院收取145元护理费,与原告裴某某请求赔偿的护理费不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裴某某的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