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诉讼风险意识,增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该院通过在立案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其充分预知因义务人缺乏执行能力而潜在的执行风险,避免一些根本无法执行的案件进入诉讼环节,进而成为执行积案。
强化调解,审执结合,努力提高调解案件执结率。该院将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规定了至少80%的调解工作指标,规定调解案件执结率必须到达90%以上,鼓励、支持审判人员更多地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并尽量当庭履行。
强化诉讼保全,积极防止逃债行为。该院一方面在立案环节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时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另一方面,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尽最大努力遏止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强化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该院为杜绝判决内容模糊导致不具有可执行性问题的出现,要求主审法官从“案结事了”的原则出发,注重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努力防止“空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