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24日,范县人民法院张庄法庭,调撤了一起原告姬某诉两被告丁某、丁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庭收到案件后,立即了解案情,得知原告姬某在被告丁某开办的电瓶(蓄电池)加工厂打工,工作过程时,原告左手1-5指被电锯割伤。原告为救治花去大量费用,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协商后无果,故向法院起诉。
按照法律程序,张庄法庭于2012年08月03日上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争议较大,原告认为是雇佣法律关系;被告认为是承揽法律关系。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司法实践,本案法律关系已经比较明确。庭后,张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讲述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并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努力,原告、被告认识到造成损害中各自的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失,双方最终在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七万余元(不含已经赔偿的部分)。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调解协议,并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案件处理后,原、被告对本案的处理,都表示满意,并举双手称赞,说道:“法庭是当事人解决矛盾的场所,法官是老百姓的贴心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