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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钱财已挥霍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09-05 15:02:00


【案情】

    2012年05月21日,郭可英丢了一个钱包,里面装有人民币800元,被邓双喜在上班途中拾到。下班后,邓双喜邀请了十多个亲朋好友吃饭,谎称买彩票中奖请客,一顿饭花了500元。三天后将另外300元也全部挥霍掉。郭可英得知后找到邓双喜,向邓双喜要钱,邓双喜称:“钱我花了。这钱是拾的,又不是偷的,你认倒霉吧!”因多次讨要未果,郭可英无奈向陈庄乡社会法庭申请调处。

【调处结果】

    经陈庄乡社会法庭申请调处,被申请人邓双喜返还申请人郭可英人民币800元。

【评析】

    返还拾得物引起的纠纷,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害人享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失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人则有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的义务。社会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处理这类纠纷,除按照上面原则处理外,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本案被申请人邓双喜拾得人民币800元,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却谎称“中彩票”所得,加以挥霍,虽然所拾得的钱财已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全部不当得利的责任。因此,陈庄乡社会法庭的调处结果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范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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