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营商环境

当前的审判管理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07 15:41:13


    一、思想认识不足。一是认为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庭室和人员无关。办案单位和相关部门与审管办配合不够,质效考核靠审管办去技术操作和协调关系。二是认为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是对抗性的矛盾,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持抗拒心理,认为审管办是专门对业务庭揭短挑庇的机构,工作难以深入,承办人自觉纠错的意识性和工作主动性不强。三是认为质效管理就是评查案件、监督审限,检查质量就是单一的事后评查案卷,检查审判效率就是看是否存在超审限结案,对司法绩效指标重视不够。

    二、制度上的缺陷。一是缺乏对审判管理机构职责职能定位的权威性规定。审判管理管什么,怎么管?最高法院没有权威性规定,导致实践中责、权、利不明确,工作阻力大,改革推动难。二是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最高法院对加强审判管理目前只有规范性的意见,至今尚未出台具体而又详尽的审判管理制度,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三、管理上的错位。一是管理模式行政化现象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界限模糊。案件的处理要通过主管院长、庭长层层审批,按领导的意图处理,一旦发生错案或瑕疵案件,责任却无法落实,导致管理责任不明,层级管理变成层层推卸责任。二是管理方法上单一,粗放。审管办往往都采用事后调卷评查案件,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施有效监督,缺乏能动监管,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监督,管理工作被动,无法达到审判管理的终极目的。

    四、审管办权威不够。目前各级法院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工作。管理意味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使管理职权必须有着与其权力相适应的地位,这种适当的地位,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审管办与其他业务庭一样是法院内设庭室,由于本身无权监督管理其他业务庭,而审管办从机构设置到人员配备,与业务庭地位、级别相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平等地位的管理关系,因此业务庭难以接受审管办的管理,审管办也难以进行管理,这种平等或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势必影响管理的权威,使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管理的效能。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台前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