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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法院执行局倾情执行化解一起涉诉信访案件

  发布时间:2012-09-07 15:54:19


    南乐县法院立案受理的石某申请执行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在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司某拒不配合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导致石某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对执行案件承办人产生误会,引起石某上访。

    石某与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司某给付石某货款15880元,石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南乐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司某作为原告向南乐法院起诉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乐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某给付司某借款本金3541元及利息。石某不服上诉于市中院,经市中院主持调解,石某与司某自愿于2011年8月10日达成协议:一、司某不再主张欠条上的利息约定,放弃利息的权利。二、石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司某借款本金3541元。两案相抵后,司某给付石某12339元。

    南乐法院在多次执行中,因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导致石某多次上访,南乐法院党组得知情况后,为妥善解决问题,及时化解信访案件,及时与石某取得联系,并调换了承办人员,新的案件承办人接手后多次与石某分析案情,并去多家银行查询司某存款状况,但都是几元至几十元钱,后又多次去司某家中执行,因司某有意躲藏,无法见到其本人,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会同石某晚上到司某家中执行,都没见到司某,由于执行工作对石某的公开,此时,虽未执行,但石某对执行工作也表示谅解,并保证今后一定多向法院提供线索,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再上访。2012年7月24日早晨6点左右,执行人员到司某家,当场把司某堵在家中,将其带到法院,经承办人员耐心的做司某的思想工作,司某提出要与石某见个面,办案人员随后电话联系了石某,双方见面后,情绪都非常激动,经承办人耐心的做被执行人及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司某一次性给付石某欠款8000元,剩余部分石某自愿全部放弃。执行费用由司某负担。司某就借贷纠纷案件不再向石某主张权利,同意两案相抵。其他互不追究。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交接了钱款,并且捐弃前嫌,握手言和,又恢复了昔日的生意伙伴之情意。最后石某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感谢,并言明息诉罢访。至此该案已经全部执结,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有力的化解了一起涉诉信访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河南省南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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