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20时49分许,在濮阳市建设路市一中门口西侧发生一起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奥迪Q5轿车撞死、撞伤两名行人后,肇事车辆沿建设路向西逃逸。次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事故科投案,自称是肇事后逃逸的肇事司机。
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后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点:证人张某某证明案发次日上午才得知李某某驾车肇事,与李某某供述案发当晚电话与其联系的事实相矛盾,而通信公司的通话记录显示当晚二人电话联系;证人张某某证实借刘某某车去郑州办事,但其借到车后又马上转借给李某某的原因不清,且张某某作证后无法与其联系;李某某供述自案发至向公安机关投案未和任何人见面,与证人刘某某证实案发当晚多人与李某某面谈让其自首的事实相矛盾;李某某在庭审中对以上矛盾均不予解释。
鉴于该案上述矛盾无法排除,法院遂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并非肇事司机,真正肇事司机系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属于替他人顶罪。目前,公诉机关已变更对李某某的起诉,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