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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2-10-30 09:43:13


    台前县法院自2010年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以来,陪执的案件范围和案件数量不断扩大和上升,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权能效力不足。因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作为独立的司法主体参与执行,尤其是参与到执行裁决、执行强制措施的实施等执行实质环节,往往招致当事人反对和社会的质疑,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在权能公信力上的缺失,制约了增强执行力量、缓解执行难的制度功效发挥。

    二是行为欠缺规范。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界,对司法行为特有方式和法言法语的理解和掌握不深,而目前已有的针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也多侧重于案件审理阶段的司法行为培训,对执行行为的培训几乎为空白,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执行工作上,行为司法规范化程度不高,人民陪审员的执行行为失范往往削弱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公信力。

    三是专项保障不足。按照法律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实行的是地方财政保障,在保障标准上地方政府通常按照参审案件数量核拨补偿经费。在实践中执行工作往往比案件审理工作周期长,按照陪审标准对陪执工作提供保障明显偏低。但由于人民陪审员陪执并无法律法规明确依据,与地方财政存在协调难度,难以建立针对人民陪审员陪执工作的专项保障机制。

    四是陪执比例不高。由于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的人身风险,导致多数人民陪审员不愿参与执行工作。其次多数人民陪审员囿于自身本职工作,无法满足执行工作时间随机、地点随意的特有工作要求,也导致不能参与执行工作。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该院人民陪审员陪执案件数占同期执结案件数的比例为25.6%,环比增长近30%。但仍远低于同期人民陪审员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2.6%、56.7%、46.3%的参审比例。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争取地方人大的支持。加强与地方人大协调力度,争取地方人大出台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专门管理办法,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无法律法规依据,导致人民陪审员执行行为权能不足与专项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是明确职责范围。建议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职责范围为:执行监督、执行和解和列席执行听证会。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参与执行裁决、执行强制措施实施等实质性环节。建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互相搭配的执行合议机制,慎重组成单纯以人民陪审员为全部成员的执行合议庭。

    三是建立陪执专职化队伍。在征询人民陪审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人民陪审员工作时间、是否具有司法资格、实践能力高低等标准,选定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专责参与执行工作,以便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进行排期和实行流程化管理。

   四是建立对口的专项培训机制。启动对人民陪审员陪执专项培训工程,定期安排资深执行法官授课指导,购置人民陪审员专用制服和徽章,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执行行为礼仪指导制度等,强化人民陪审员执行行为规范化程度。

    五是建立陪执激励机制。设立专门的陪执工作办公室,为陪执人员配备电脑、打印机、办工桌椅等办公设施,并提高对参与执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的经济补偿数额。对参与执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与执行法官实行一体考核,统一评比,落实岗位绩效管理奖惩措施。同时在陪执人员内部开展优秀陪执员专项评比,对执行工作突出的人民陪审员予以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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