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中院民三庭成功和解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原告刘某拿到5000元现金,双方握手言和。
2006年1月17日,原审原告刘某因陪护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父亲,将其所有的三轮农用车开到医院住院部病房的窗前,次日早晨6时发现车辆被盗,遂向公安部门报案,至今未破案。2006年2月16日,原审原告刘某以医院门岗未尽到保管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车辆损失14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医院补偿原审原告刘某2800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查明刘某停放车辆时未告知医院门岗,不符合保管合同规定的保管物必须交付的必要条件,故保管合同不成立,遂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刘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情绪激动,并多次向二审法院表示作为个人其损失惨重,医院应予以赔偿,法院应保护其权益。
二审法院再次受理该案后,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向双方宣传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着重强调现行的和谐社会理念,最终双方互相谅解,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