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濮阳中院刑一庭经过耐心做工作,调解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恒银的弟弟张某与在本村张某某家打牌的高某(高某某之子)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被邻居拉开,后张某追到高某的家继续与高某厮打,此时被告人张恒银也赶到高某家大门处,遇到被害人高某某,遂用刀子将被害人高某某臀部扎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构成九级伤残。
范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恒银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1302.1元。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及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中院刑一庭受理案件后,合议庭了解到被告人张恒银与被害人高某某同住在范县城关镇金村,两家相距不超二百米。被害人高某某的妻子陶某在一审宣判后不服,多次到市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机关上访。二审期间,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原、被告双方及家人今后能和睦相处,经合议庭成员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恒银的亲属代其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对被告人张恒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终使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