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濮阳中院妥善调结一起集体土地争议案件。
上诉人(一审原告)华龙区孟轲乡田拐村第一、四村民组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龙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华龙区孟轲乡田拐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争议一案,起因是1986年春天,中原油田因建设需要征用田拐大队耕地210亩,其中村农林场土地全部被征用。为发展本村经济,大队让当时的三个生产队推摊30亩土地。由于第二生产队不同意,致使土地没有推摊成。大队就给第一生产队(现一、四村民组)做工作,征用第一生产队30亩地并由大队对30亩地进行了一定补偿。补偿后大队先后在30亩土地上建了部分房屋进行出租,剩余的土地承包给了本村村民使用。从1986年至今争议的土地一直由村委会管理。2004年5月2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确权申请,要求将第三人占用的土地归还上诉人。2004年10月16日华龙区国土资源局对争议的30亩土地进行了现场勘丈,勘丈面积为18467.58平方米(27.701亩),2004年玉兰花园征用3.078亩,苏北路拓宽4米征用0.799亩,目前争议的27.701亩土地还剩余23.824亩,被上诉人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濮华龙区政行决字[2005]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决定,将争议土地确权给第三人。上诉人不服,申请市政府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被上诉人的行政决定,上诉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经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决定,上诉人对判决认定事实不服,提起上诉,濮阳中院经审理作出(2006)濮中法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组织争议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9月14日,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上诉人不服,经复议,又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濮阳中院指定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仍不服,又上诉至中院。
中院行政庭受理本案后,经查阅卷宗认识到这是一件跨度时间长达20余年,形成争议已5年时间未了结的集体土地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如处理不妥,可能会引起当事人上访或形成涉法信访案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行政庭在审理查明事实以后,针对本案跨度时间长、争议时间长的特征,主审法官、庭长多次分别或单独与当事人座谈,析法释理,提出多种协调解决方案,最终上诉人与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争执5年的集体土地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今年以来,濮阳中院行政庭为促和谐、保稳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加大协调力度,以案结事了作为评定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在已审结的52件案件中,已协调处理13件,占25%。案件的协调处理,为妥善化解官民矛盾,促进濮阳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