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以“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相当程度地扰乱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更有效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濮阳县法院建议依法加大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
非法传销活动大多以团体形式存在,为了迫使对方加入传销队伍,在进行所谓的“苦难”教育等洗脑活动的同时,往往伴有监视、威胁、非法拘禁和殴打等强迫方式。如日前媒体报道一则打击非法传销的消息,据报载,或为发财当老板,或为见到梦中情人,他们不远千里来到濮阳,却被扣押身份证、手机,十余名男女同住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小屋,每天吃盐水煮白菜,接受所谓的“苦难”教育,并且每人还要交2950元的“人头费”,若不能拉人加入或不能从家中寄钱来,就拳打脚踢。该传销团伙于今年11月6日被工商局联合公安局端掉,传销人员分别遣返还乡。
现行刑法“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才予立案追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本罪的误读,即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下、层级在3级以下的,往往没有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致使对此类案件打击力度偏小,群众有意见,社会效果不好。
为此濮阳县法院建议,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下、层级在3级以下”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应一俱遣返,一走了之,而应分别根据其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的不同行为,来确定其具体罪名进行追诉,以更好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