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以“符合审判工作特点,保障评议质量,规范运作程序,明确责任追究”为着力点,在审委会会议制度改革中突出“五规范”,进一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
一、规范审委会评议案件表决方式。
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为扩大审委会会议民主,规定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明确按案件所在庭合议庭成员、分管副院长、审委会其他成员、院长的顺序进行,防止附和和发言乱序现象发生。
二、规范审委会会议列席制度
对于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案件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委会,主审法官介绍案情,合议庭成员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集中介绍合议情况。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原案件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委会,重审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列席审委会,集思广益,共商共议,从而重审案件承办人能够纵观案件审理全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三、规范案件证据推敲制。
要求合议庭成员汇报案件时,不单纯地汇报案件,同时列明案件相关证据清单。审委会成员通常对案件关键证据反复推敲,对案件细节详细查问,一旦发现证据不确凿,即要求承办人员继续调查并补充汇报,避免案件汇报走过场。
二、规范审委会案件提交讨论程序和决策程序
确立合议庭对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决定权,取消现行规定中的院长或副院长对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进行审核的权力。改变审委会决策方式,将对案件的决定性意见变为决定性和指导性意见并存的决策方式,从而减少对案件审理缺乏亲临性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三、规范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合议庭向审委会提交审理报告后,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审委会委员的名单,并告知其有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审委会委员发现自己有应当回避情况的,及时主动向院长申请回避。对于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由审委会讨论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讨论时被申请回避的委员自行回避。在案件审结后,在当事人发现审委会委员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的,可以作为其上诉或申诉的理由。
四、规范审委会会议制为审理并重制。
将审委会的活动由单一的会议制度过渡到会议与审理并重制。除定期召开审委会会议外,规定审委会委员每年要旁听一定数量的案件庭审,并且要以委员自行组成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决定相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