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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践行“为民、利民、便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一日聚焦

  发布时间:2009-09-01 11:18:0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中,结合当今的司法实践,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创造性地学习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以实践案结事了为契点,满足了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

    为民----登门调解,体贴百姓疾苦

    镜头一:早上一上班,立案庭的法官就张罗着去清丰县仙庄乡五牌村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郝某(女)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2004年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四肢瘫痪、记忆力减退、言语障碍等,原告在为被告积极治疗没有好转的情况下,迫于生活压力,先后于2006年、2008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期间,原告下岗在家,照顾一残一幼度日艰难,被告的家人遂将被告接回清丰县老家居住。此次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的家人表示谅解,考虑到被告行动不便,立案庭的法官决定登门调解该案。

    上午9时许,立案庭两名法官来到了被告父母家中,原、被告及被告的父亲和姐姐早已在家中等候。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在对被告今后的生活作了安排的情况下,促成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三、共有住房一套及房内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财产补偿金8万元,于2009年8月17日付清。原告在协议上签字后,眼含热泪一再向法官表示感谢。被告的父亲把法官送出门外,握着法官的手说:“孩子残疾五、六年了,总拖着她娘俩也不是法子,该解决了,但没想到足不出户就把事情办了,谢谢啊!”。

    便民----简化手续,即立即调即结

    镜头二:上午10时30分,中原油田某中学教师张某(女)因与前夫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到法院立案。原告诉称,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在华龙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共有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由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双方离婚后,被告拒绝将房产证交予原告且不予配合过户,请求法院予以判决。立案庭法官认真审查了原告的起诉材料,看到离婚协议上还约定:由女方给予男方住房补偿金7万元。就询问原告是否将7万元给予被告?原告说:“他不给我办证,我就不给他钱”。摸清了问题的症结,立案庭的法官认为,双方主要是因为担心自己一方先履行义务后对方不配合而引发的纠纷,争执不大,符合立案调解的条件,即电话通知被告到庭调解。

    下午3时,原、被告按时到庭,法官为当事人分析利弊,纾解矛盾,使双方消除了怨怼情绪,迅速达成调解:住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住房补偿金7万元,于2009年8月17日前付清。被告收取补偿金的当天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于原告并协助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案件即立即调即结,使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利民----和谐司法,实现互利互赢

    镜头三:下午6时余,结束了一周的忙碌,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正准备关掉电脑,下班回家。这时,从大厅门外又进来了一班人。原来是家住盟东新区的油田职工刘某夫妇带着各自的律师前来要求确认其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刘某称,双方在律师参与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因其下周要出国打工,想在走前把婚姻问题处理利索,就匆忙赶到法院,由女方作原告,要求法院准许二人离婚。立案庭的法官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协议后,了解到:原、被告于1993年结婚,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养育了两个女儿(小女儿刚满两岁),双方有感情基础且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应该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没有急于给其出具离婚调解书,而是分头作当事人的工作,在耐心倾听的基础上,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的优点,理解并原谅对方的过激言行,并从家庭责任、父母子女亲情等各方面作两个人的和好工作,看二人有松动,就建议他们先回去,慎重考虑两天,若真过不下去了,周一再来办离婚手续也不迟。送当事人离开时,夜幕已笼罩了大地。后原告于周一撤回起诉,夫妻破镜重圆。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一直都视调解为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立案庭更是严格把好第一道调解关,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鼓励当事人积极进行诉前调解,使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就得到了有效化解。2009年以来截至8月份,立案庭共调解结案120余件,调解率为100%,涉讼标的达人民币500余万元。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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