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农民张俊民从濮阳中院审判监督庭领到调解款80000元。该案曾经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再审等多个程序,历时四年,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经审判监督庭法官悉心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张俊民撤回申诉。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再审案件受理数量大幅上升,且这些案件大都是“骨头案”,费时费力。如何科学办案,提高效率,是摆在该庭面前的重要课题。该庭在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注重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深入分析争议根源,总结出了以下有效措施:
一是努力提高法官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思想工作的能力。对申诉来访群众,真心、热心、诚心、耐心。对不合理申诉,通过耐心解读法律条文,让当事人放弃申诉;对合理的申诉,加快审理。充分发挥申请再审程序的服判息诉功能,加强法律释明与教育疏导工作,缓和诉讼矛盾,创造和谐环境,
二是努力营造和谐的调解环境。一个好的氛围,能改变当事人焦虑、浮躁的情绪,也能挖掘人性善良、谦让的一面。我院审监庭法官从细微处入手,着力营造平等、和谐的气氛。在接待当事人时,法官们对不同的当事人给予同样的礼遇,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法官设法让他们握手并尽可能地促成双方相互交谈;调解前,再审法官还要摸清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对当事人遇到的困难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遇到有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时,法官们用言行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外地当事人消除疑虑。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是摸索建立了与原审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结合审判实践发现,原审结果居于有利地位一方当事人对原审法官往往比较信赖,而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的申诉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同志比较信任。因此该庭在办案时均做到虚心听取原审承办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主动向原审法官征求调解方案,在实施调解时,原审法官也会积极配合再审法官做原审结果有利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法院内部形成调解合力,使许多难题迎刃而解。
濮阳中院审判监督庭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追求社会和谐,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相对接,相互联系,相互配合,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竭诚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使人民调解这一“东方之花”在濮阳中院绽放得更加绚丽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