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院刑一庭在半月内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放原油的案件,被告人管海臣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0000元。
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管海臣伙同管志江、管总军、管路军、管广军(均已被判刑)等人,携带电钻、电瓶、阀门等作案工具,多次在濮阳县境内中洛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参与作案27起,价值39余万元,造成抢修损失10余万元,管输损失588余万元。
濮阳中院刑一庭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本案后,即将起诉文书送达被告人,由主审法官及时对案情进行了解,详细查阅卷宗,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进行了合议。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管海臣为一己之私,伙同他人多次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鉴于被告人管海臣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了上述判罚,并于8月6日对被告人进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