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3年目标任务要求,濮阳县法院围绕张立勇院长在全省人大会议上的报告精神,试水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该院规定在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规定合议庭向当事人宣读该项制度,并宣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从而让审委会委员接受监督,构建阳光审判流程,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细化回避类别情形。濮阳县法院进一步细化申请回避类别和情形,规定了委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存在特殊人身关系、利害关系、担任诉讼参与人等五种情形;还指出了不存在特殊身份和利害关系申请回避的五种情形,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还明确了委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原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情形,规定此类委员只可参与案件汇报无表决权。
二是明确申请回避流程。该院委员发现自身存在需要自行回避时,规定向院长提出申请,经院长许可后备案;对于当时当事人提出申请,在送达程序和内容方面做了全面规定,在案件提交讨论前三天,合议庭应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告知审委会时间、参与委员名单、可以提出回避的法定理由、提出申请流程、复议权利等事项。从而提高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是规定审查决定程序。该院规定按照当事人对回避申请委员的不同,规定申请院长和其他委员回避的两种审查决定程序;并规定委员自行回避的程序,明确院长申请回避后审委会召开的方式。重点对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的作出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审查决定,由合议庭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形成书面材料记入案卷。当事人对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