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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规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发布时间:2013-03-19 08:23:09


    有这样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的案例:某法院受理一民间借贷案,原告甲主张被告乙借其款五万元,因二人以前关系好没打借条,故要求被告乙归还借款五万元。乙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认为是甲为损害其人格故意编造借款事实,故要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确无相应确实充分之证据支持其主张,随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甲向高级法院申诉亦被驳回。从此甲经常到省、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上访,成了当地有名的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信访人甲“理直气状”地向有关部门要求:要让法院赔偿借款,还要赔偿其这几年的上访损失。有关部门的接访人员也不停地质问法官:若乙不借甲款,甲咋会不停地告状,法院的判决肯定有问题?迫于信访压力,有关部门以救助的名义给甲六万元,甲总算息诉罢访。

    输了官司让国家赔,这在当今社会是公开的秘密,听着是笑话,实则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在有些方面存在的乱象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何以至此?这个社会在不经意间已经滑向了无规则的边缘。 也许你会骂这一切都是被告乙缺少诚信造成的。也许是乙真的缺少诚信,但当初甲为啥不想办法固定乙向其借款的证据呢?合同法规定,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如果甲确实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乙打借条,甲也可以让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甲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若此,乙不诚信的行为就永无藏身之地。任何社会活动特别是交易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注意甚至放弃规避风险,其借款的风险责任理应自己承担,其哪来的叫屈喊怨。法院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才真正体现了引导人们依法进行社会活动的裁判价值取向。对甲来讲这是一个血的教训,但对大家来说,这就是尊重和遵守法治规则的宝贵经验。

     一段时间以来,网上对倒地老人能不能搀扶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给人们形成了一种错觉,那就是做好事还要被讹——上前搀扶摔倒的老人被说成是交通肇事者——这个社会太缺乏诚信。而将这个问题推向高潮的,是重庆万鑫案、南京彭宇案等案件的发生。对这种个案来讲,法官依照法律思维进行裁判,证据充分的就支持受害人的请求,证据不足的就予以驳回,本无可非议。从原则上讲,讹人者的不法诉求是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它不可能有相应的证据支撑。而一旦法官“花了眼”或有其他什么的,就不好说了。如果法院对讹人者进行了支持,那真让人们在摔倒的老人面前不知所措了,这应是人们争论不休的原因。可见,一份错误的判决,会给社会行为带来多大的影响。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人民群众从来不缺少正义的冲动。遇到老人摔倒的情况不是不想去搀扶,而是怕一旦遇上不诚信的人,怀疑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所以,对该不该搀扶倒地老人问题的讨论,与其说人们是在谴责一些人的诚信缺失,不如说是在呼唤和期待法治的规则能真正支撑起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们不仅要建立和完善法治规则,还要执行好、运用好这些规则。

    大家熟悉的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警方的许多证据都将杀人嫌疑指向了辛普森,但因警方办案出现了忽视现场勘查常识、涉嫌非法搜查、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等重大失误,法庭最终未采信警方的证据,而是判决辛普森无罪。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的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如果说法律的作用是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但同时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在前面的案例中,如果法官判决乙支付甲借款,或判决辛普森有罪,乙和辛普森可能都不冤枉。而若法官一直在证据不足或采信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去判决案件,那可以肯定地讲必然要有人受到冤枉了。问题是,让一个坏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并不可怕,可怕是一旦破坏了法律的规则,就可能会有成千上万的好人受到冤枉;同时,抛开法律的规则去处理案件,合法的权利能否得以维护是不确定的,即使维护了也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若此,我们追求法治的意义和价值何在?!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得好:“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犯的罪孽要小得多。”在他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的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任意欺压百姓。防止恶政远甚于防止犯罪。我们认为,这是法的价值的最重要的体现。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本质上讲,法的价值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俗话讲“隔行如隔山”,法有其专业性特点,这让一般人员与法律专业人员对法的理解和运用又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在守护法的同时,一定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的执行者和传播者,要更加注重司法队伍建设,因为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中国人对没有法治规则的记忆是沉痛的。“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让国家陷入全面内乱,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还酿成了许多的冤、假、错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全面进行拨乱反正,又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才有了今天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局面,这期间法治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非常明显。法治乃规则之治。古人云:“木受绳则直”。法治犹如墨绳,凡事依规矩,方圆遂人意。现阶段,我国党和政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社会进步过程中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有效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的最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当下,我们要在十八大精神的引领下,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用实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实际行动铸造社会主义法治规则,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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