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建立诉前协调制度,努力构建诉前协调平台,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服务,在立案庭受理行政案件之前,先与行政庭充分沟通,行政庭提前介入,把官民矛盾消化在诉前,达到减少诉累、节约资源、提升效率的目的。推行互动式协调制度,通过分析当事人心理,及时抓住和解契机,摆事实,讲道理,理性化解纠纷;对重大疑难和社会影响大的的行政诉讼案件,建立法院主导、行政机关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主体多元化协调机制,合力化解纠纷。
二、完善行政机关“三访”制度。事前访问,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到行政庭进行事前访问咨询,截至目前共接待咨询18人次,减少行政立案9件;案后回访,对做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裁定不予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采用座谈、司法建议等形式,共回访行政机关13次;定期访谈,行政审判人员对计生委等行政机关进行访谈,开展培训讲座,共同研究行政争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商讨防止行政争议矛盾激化的对策,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
三、注重案件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提前介入,通过协调、谈话等形式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畅通行政争议处理渠道。在审理辖区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时,主动向人大汇报,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党委领导和政协委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请求其帮助做好协调工作,营造行政诉讼协调“大格局”。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2012年来,该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7件,已审结34件,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协调撤诉31件,协调撤诉率达91.2%,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