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传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查,2004年被告人杨传生与被害人赵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杨传生因与赵某的婚姻问题与赵某家人发生矛盾,便产生杀害赵某之念。2009年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传生在濮阳县国庆路一门市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斧子猛砸赵某头部、颈部数下,致其死亡。随后撬开抽屉将被害人赵某包内3张银行卡(内存现金9350元)、现金2207元及钻戒等物品拿走。经鉴定,钻戒等首饰价值518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传生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杀害被害人后,又秘密窃取其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传生采用斧头砸、砍被害人头、颈部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