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服务承诺

建议细化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适用类型

  发布时间:2013-04-02 15:26:2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标的额还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该法条首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在具体适用时,该条款规定的较为笼统,笔者建议可进一步细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此类典型案件当属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审理该类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此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尽量适用小额程序审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每年均能占到35%左右,能否及时、快捷的审结这类案件,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因此,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婚姻家庭案件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这类案件主要适用于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第三,金钱给付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拖欠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等等。

    第四,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起诉到法院的该类案件也是逐年递增。对于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