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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邻里积怨 巧协调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09-09-09 09:07:09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可见邻里和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至关重要。近日,华龙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2009年3月1日下午4时许,安女士在濮阳市某市场自己经营的鞋店内,听到对面鞋店业主杨某在其店内播放音乐,安女士认为音量高影响其做生意,遂即也将自已店内的音响音量放大,二人随后即因此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被邻居拉开后,安女士打电话告知丈夫张某自已与杨某发生纠纷之事,张某闻讯赶到现场,手持菜刀到杨某的门市,将杨某丈夫田先生的头部、左手食指和店员王某面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田先生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左手食指损伤构成轻微伤,左手伤残程度为九级;店员王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眼挫伤构成轻微伤,面部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田某、王某提起刑事附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共计11万元。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多年的邻居关系,又是生意同行,只因一点小事发生矛盾,于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调解,摆事实,讲道理,使他们明白双方背景离乡、外出做生意的艰辛及和气才能生财的道理,又苦口婆心地讲解政策和法律,细心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调解点。在做具体工作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害人说明判决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促使被害方家属对调解抱有积极态度,另一方面积极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让被告人充分了解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清醒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使被告人心甘情愿地进行赔偿。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各项损失60000元,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5000元,共计85000元,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两名被害人当庭均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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