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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侵权益 非法拘禁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9-09-09 09:25:50


    2009年8月2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案,分别对涉案的六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范某在破产资产拍卖中依法购买了濮阳市某化学工厂车间(含设备、厂房),后范某与陈某签订了拆除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为26000元。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带着挖掘机进入车间施工。被告人王某为抢得该车间拆除工程,多次纠集被告人管某、杜某、肖某、崔某、刘某到施工工地,采用威胁手段阻止工人施工,并将挖掘机开出施工工地。无奈,8月9日范某与被告人王某签订了拆除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为338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王某、管某等人开始施工,范某遂支付给被告人王某工程款8000元。被告人王某仅施工了5天后,于8月14日晚8时许,以索要工程款为名,将范某的一名工人扣留在施工工地,并安排被告人管某、杜某、肖某、崔某、刘某看管被扣工人,并实施了殴打行为。直至8月19日晚11时许,被扣工人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王某、管某、杜某被当场抓获。后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线索,肖某、崔某、刘某陆续归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崔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崔某、管某、杜某、肖某、刘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与其签订合同,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情节严重,已犯有强迫交易罪;六名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已犯有非法拘禁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犯数罪,应当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五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崔某、肖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依法对六名被告人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N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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