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5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担任濮阳市某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后因不善经营,该公司一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2007年7月,被告人徐某对外谎称该公司负责承建濮阳市某小区住宅楼,可以预售房屋以折抵工程款,并谎称可以优惠的价格预售,以此骗取被害人郭某、杭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分别与郭、杭二人签订住房认购书,收取郭某购房定金10万元、杭某定金2万元,并以公司名义出具了收据。被告人徐某将12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同年10月和12月,被告人徐某分别以同样的手段和操作模式,骗取王某购房定金20.5万元、张某购房定金5万元,并将所骗得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濮阳市某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用于公司经营,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