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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刘某诉被告侯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5-27 16:13:11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01125号

    2、案由:按份共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李台镇马庄村。

   原告刘某,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袁荣敏,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城关镇高庙村。

   委托代理人闫代增,阳谷平安第一法律服务秘法律师工作者。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   审判员  潘爱英       书记员 何忠雪

    审结时间:2013年1月1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马某、刘某诉称,农历2012年8月18日,原告之女马某某在台前县妇幼保健站因医疗事故而死亡。保健站赔偿了33万元,被告仅给了原告3万元,其余均被被告占有,经多次要求分割未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二原告现金13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侯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之妻在台前妇幼保健院生孩子时不幸死亡是事实,二原告对此不管不问,被告方多次与妇幼保健院交涉院方才赔偿了33万元,33万元不光是被告之妻一人的,还包括孩子的赔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与证据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系二原告之女、被告之妻。2012年10月3日,马某某在台前县妇幼保健院生孩子时,因故母子身亡。同年10月4日,被告侯某与台前县妇幼保健院达成调解协议,妇幼保健院一次性付给侯某人民币33万元,并已实际支付。被告给付二原告3万元。

另查明,马某某生前与被告生育两个子女,长女侯甲出生于2002年11月30日,次女侯丙出生于2010年1月27日。二原告共有三个子女。

再查明,台前县妇幼保健院支付给侯某现金33万元,未具体列清支付项目。

    [四]定案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某自愿支付原告马某、刘某现金51000元,于2013年5月15日前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保证以后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中主要争执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赔偿款?二是该案赔偿款应如分割?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赔偿, 本院认为,马某某因医疗纠纷死亡后妇幼保健院支付给侯某的现金,不同于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财产及精神的安抚,分割该款项的权利主体为死者近亲属。根椐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原告系马秀娥之父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序列,故二原告有权请求分割赔偿款。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该案赔偿款应如何分割?原、被告均是死者马秀娥最亲近的人,双方痛失亲人,其各方在分割该款项时更应相互谅解,最大限度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分配该笔款项,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被告辩称,33万元除了其妻的还包括孩子的,但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具体列清支付款项的项目,被告未提供孩子死亡原因及时间的证据,当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对被告的打击是最大的,对此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二原告现年六十岁,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另外被告还有两个成年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被告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女儿生活教育,故分配该笔款项时对其应适当照顾。侯慧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侯静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人虽未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或另行提起诉讼,但其法定代理人侯某在答辩时已实际为其主张了分割该笔款的权利,应为其二人保留应得份额。其二人应得份额可继续留置于被告处,用于其二人的学习和生活。该事故发生后,被告支出的丧葬费及处理该事故支出的其他费用应予以扣除后再行分割。

    根据本庭查明的事实, 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法官们深感同情又心寒,认为该案决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在亲人尸骨未寒的情况下,作为其最亲近的人—父母与女婿竟在法庭对簿公堂,双方是多么不理智。于是,决心将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一方面使双方亲情得以缓和,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社会和谐案结事了。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给两位老人讲亲情,讲法规,希望两位老人能为年幼外孙女多做考虑。同时也规劝被告念在以往夫妻的情份上多为妻子年迈父母多些帮助和同情,也算是告慰妻子的在天之灵。最终,原告主动放弃部分赔偿款要求,双方终于达成上述协议协议。一起棘手的矛盾纠纷以双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而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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